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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2年8月28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无任何建筑工程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杨某某家建设二层楼工程。雇佣相某某在**镇**村为杨某某家建设二层楼房时,未对雇佣人员相某某进行安全教育,未对其施工现场设置相应安全保护设施,致使工人相某某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杨某某指挥操作作业时从二楼楼顶坠落地面,经半程医院人员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事故责任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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