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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蔡石榴涉嫌贩卖毒品案)(蔡某某)(公开版)_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1********,汉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8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俞法,广东美赢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胡花梅事先通过邓林刚介绍,在电话中与李立雄商议购买1公斤冰毒事宜。次日李立雄为了购买1公斤冰毒通过电话向许炳团联系,许炳团为了购买1公斤冰毒联系陈惜弟,陈惜弟为了购买1公斤冰毒又通过电话联系吴水坡,吴水坡最后找到林少英,吴水坡与林少英议定1公斤冰毒的价钱是人民币9. 3万元。随后,吴水坡与陈惜弟议定1公斤冰毒的价钱是9. 3万元,并要求陈惜弟交易完成后,给吴水坡500元人民币为报酬,陈惜弟与许炳团议定1公斤冰毒的价钱为9. 8万元,陈惜弟交易完成后要拿1千元人民币的报酬给许炳团。许炳团与李立雄议定1公斤冰毒的价钱是11万元,李立雄与胡花梅议定1公斤冰毒的价钱是12万元。2018年12月14日,蔡*榴明知李立雄要与胡花梅交易冰毒,仍驾驶汽车(车牌号码:粤BR**43)从陆丰市城东镇载李立雄回甲西壕头村。胡花梅到达李立雄位于甲西镇壕头村新乡三巷38号的家后,商定购买1公斤冰毒的毒资,由胡花梅先出4万元,剩余的毒资由李立雄先垫付,拿到冰毒后,胡花梅再将余款结清。随后李立雄向其妹妹李某某借人民币6万元,李某某明知李立雄向其借6万元是用于购买冰毒,仍分两次共6万元拿到李立雄家里交给李立雄。李立雄筹集到毒资10万元后交给许炳团,并约定待李立雄与胡花梅交易完成后再将1万元的差价拿给许炳团,许炳团从毒资10万元中抽出2千元,将剩余的9. 8万元拿给陈惜弟。随后陈惜弟到惠来览表村委会将毒资9万元交给吴水坡,吴水坡拿到毒资后到林少英惠来览表家中向其购买1公斤冰毒后,将1公斤冰毒拿到惠来览表村委会卖给陈惜弟。陈惜弟按约定将剩余毒资3千元和报酬500元交给吴水坡,吴水坡在位于甲子镇金冠花园四区五巷6-7号林少英的家将3千元交给林少英,并向林少英讨要1千元人民币作为报酬。随后,陈惜弟将1公斤冰毒卖给许炳团,许炳团将1公斤冰毒拿到李立雄家里卖给李立雄。在此次交易中,吴水坡获利人民币1.5千元,陈惜弟获利人民币3. 5千元,许炳团获利人民币1.3万元,李立雄获利人民币1万元。2018年12月14日,我队在李立雄的家中抓获李立雄、许炳团、胡花梅、蔡某某,在李立雄家门口抓获陈惜弟。在李立雄家二楼阳台查获1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结晶物,二楼房间查获1小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结晶物,在李立雄身上查获1小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经称重,二楼阳台查获的结晶物净重为:984. 0克;二楼房间查获的结晶物净重为:9.26克;在李立雄身上查获的白色块状物净重为1. 15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袋结晶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二楼阳台查获的结晶物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8g/%;在李立雄身上查获的白色块状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榴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个人款物依照规定归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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