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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台安县**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K****1的黑色**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区**路/**街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18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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