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大祥区**巷**街**栋**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小型轿车从邵阳市双清公园附近出发,沿城北路自东向西行驶,在车辆行驶至邵阳市**政府后门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12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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