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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抢劫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东侧**超市内,将门锁撬开,盗窃超市内现金1800余元。后逃跑时,被被害人周某某当场发现并揽住嫌疑人的脖子,挣脱后将被害人周某某及郑某某致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周某某及郑某某伤情状况不清,是否达到轻伤以上损害后果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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