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莒南县坊**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路**市场**号**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腐。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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