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住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13日9时许,货车司机赵某某受货主刘某某委托,从青岛运输塑料颗粒一车送往半程镇**配货站,到达目的地后,赵某某将该车塑料颗粒共10.15吨,私自拉走变卖,销赃获利31465元。
2017年3月25日,货车司机赵某某受货主黄某某委托,从沂水运输335袋(共计12吨)花生到烟台龙口,运输途中赵某某私自将其中的143袋(共计3.6吨)花生米转手变卖,销赃获利32625元,后对货主黄某某谎称被其变卖的143袋花生在运输的途中丢失。
2019年10月23日,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花生7250斤、塑料颗粒10.18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叁拾柒元整(¥:67237.0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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