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沭县**院职工,住山东省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1年9月23日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2300********),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29日累计透支本金183218.8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还。案发后其家属代其偿还50000元,并取得银行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透支信用卡的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