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2********,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北京**基金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经理,住枣庄市市中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临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富经理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业务提成及罚款共计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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