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鼎市人,打工,居住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台江区**广场**栋**室。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利用微信名为**的微信与受害人袁某某联系,让其在**平台上进行投资,诈骗其现金1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能调取郑某某上家、**等人的相关言辞证据,对郑某某的手机数据进行恢复,并对**APP服务端对应的电脑操作系统进行相应鉴定,以查实郑某某有无诈骗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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