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耿,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系广州**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住流沙西街道平湖园寨后庄80幢民层西套,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耿、郑某甲秉、苏某某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窜至普宁市第三中学大门附近,采取使用被害人庄某某遗留在电动车上的钥匙启动电动车的方式,秘密窃取庄某某停放在第三中学大门附近的加铃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车上放有书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70元、奥星牌眼镜1副(价值人民币220元)等物。破案后,上述加铃牌电动车、书包、现金、眼镜等赃款赃物追回在案。
本院认为,郑某甲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经查,郑某甲耿系广州**院在读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且犯罪后积极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并,被害人庄某某也请求对其从轻处理,根据2013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耿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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