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钟某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枫林街道**社区**南路**号**栋**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小区4**栋**单元**号,无前科。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的小型轿车沿敏洲西路自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线管所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1.52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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