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PM1238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路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6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1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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