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2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PZ2****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文某某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9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某某如某某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某某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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