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大祥区**村**乡**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小型面包车从大祥区邵洲路罗马假日酒店西侧巷子内的“隆厨”饭店出发,沿巷子自南向北行驶。在车辆行驶至罗马假日酒店附近后,陈某某将车辆停靠在路边然后在车内睡觉,睡觉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1.5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在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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