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溪县院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 9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龙锦明,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朋友介绍添加到贩卖私彩的上线人员陈某乙(已起诉)微信,两人经过多次接触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到上线陈某乙的信任,并从上线陈某乙手中得到贩卖“****私彩”的赌博网站的账号,然后在湛江市**区其住处、雷州市**镇其工作地点、以及遂溪县**镇等地通过电话联系,告知陈某乙需要上的分并转账,陈某乙收到赌资后,就会帮陈某甲的账号上分,接着陈某甲就通过手机进行下注赌博。每天无论输赢,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都与陈某乙结算,陈某乙会将陈某甲账号内余下的钱转回给陈某甲。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其本人身份注册银行卡(户名:陈某甲,卡号:6228**********79)与上线陈某乙进行赌资交易,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乙所使用的银行卡卡号为: 62284**********0673,户名:黄某甲、卡号:6228***********5370,户名:黄某乙)。经统计,从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上线陈某乙赌资为563676元,收到陈某乙转账赌资为475868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悔过显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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