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6月间,叶某某分六次以共计21000元的价格,将其生产的假药销售给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后韩某某分六次以共计29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梁国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观目的是买卖药品获利,不知涉案阿普唑仑、地西泮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并系假药,且未查实涉案药品流入毒贩或吸毒人员手中,不能证实韩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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