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市**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明知地西泮针剂为国家二类精神药品,仍通过非法手段多次在临沂市**医院弄到地西泮针剂,后伙同马某甲在兰山区**将上述针剂贩卖给刘某甲。
1、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马某乙通过非法手段,将46盒地西泮针剂给了马某甲,后马某甲以33元/盒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
2、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马某乙通过非法手段,将23盒地西泮针剂给了马某甲,后马某甲以33元/盒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
3、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马某乙通过非法手段,将43盒地西泮针剂给了马某甲,后马某甲以33元/盒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马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马某乙为临沂市**医院护士,将国家管制的地西泮针剂送给弟弟马某甲,系为了帮助身为医药公司业务员的马某甲多卖药,且未查实涉案药品流入毒贩或吸毒人员手中,不能证实马某乙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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