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流沙西街道广南村43幢21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虚构能够介绍被害人陈某某在普宁市下架山镇双峰村购买土地的事实,先后以支付购地款、向村干部送礼等借口对陈某某实施诈骗,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7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