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9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8年4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山东省沂水县人,现住兰山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任BOSS夜总会营销经理;闫某任BOSS夜总会总经理。
2019年6月23日2时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酒店,杨某与柳某基在708号房间、关某平与张某申在720号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有无容留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清。其涉嫌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