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某某粤PA8****号牌摩托车行驶至**小江桥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4.66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某某,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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