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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某某,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46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PMA****小型普通客车在河源市源城区文祥路河源市人民医院内道路行驶至门诊楼侧路段左转弯行驶时,与在道路边站立的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孙某某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学受伤,后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某某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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