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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19〕17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河源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9月,河源市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黄某乙和黄某丙(均另起诉)约定共同投资以15.5万元的价格向广州市掌上游公司购买一款游戏软件用于赌博赢利,并将游戏软件名字命名为“富润电玩”,并约定由黄某丙负责富润电玩网络赌博平台的技术问题,参赌人员通过注册富润电玩网络赌博游戏的会员进行充钱某某分、下分退钱的方式进行赌博。2018年10月初,富润电玩网络赌博平台开始进行运营,主要利用微信、短信群发器等手段进行推广,并由公司客服人员负责给参赌人员进行充值上分、退分退钱及推广赌博平台。与此同时,黄某乙将其实际出资的广东微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富润电玩网络赌博平台的推广部,承接富润电玩网络赌博平台的推广业务,并由黄某丁负责广东微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推广的全部事项。

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持有广东微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的股份,2018年11月20日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持有该公司80%的股份。2018年9月份,因广东微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有文化传媒、广告代理等业务严重亏损,黄某乙便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约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退出公司并由其继续经营公司已经开发的文化传媒业务,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成立了河源市源城区今佳文化传媒公司。

2019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到河源市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微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在两公司内查获涉案电脑、手机等一批,并在河源市华达街河源市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抓获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同日,在河源市建设大道广东微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抓获欧阳思思、徐某甲连、徐某乙捷、钟某甲、钟某乙(均作不起诉处理)等人,随后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丁(另起诉)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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