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 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3时某甲,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伙同曾某乙、曾某丙(均不起诉)三人在珠江禁渔期间(2020年3月1日0时某乙6月30日24时)来到河源市源城区迎客大桥水域利用一艘电动塑料船,1个12V200A电池,一个变压器,一条约6米电线,一个网兜(即篓箕,加装竹竿、电线)等工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进行捕捞鱼产品,非法捕捞渔获物约4公斤。当天5时某甲被河源市源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该执法大队将非法捕捞的鱼物4公斤当场放生。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某某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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