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潞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集团铁路运营公司车务段西沟车站值班员,住长治市潞城区**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母亲、妻子因琐事与邻居王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某与王某某厮打,李某某将王某某的鼻部、牙齿等处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鼻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口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五万元,取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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