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2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 月 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甲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涂某甲平驾驶粤P0A****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与华达街交汇处路段,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涂某甲平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7.35mg/100ml,被不起诉人涂某甲平到某某如实供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涂某甲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某某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甲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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