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021974********,大学文化程度,潍坊市奎文区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街道庄**村**号,住潍坊市奎文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持C1E驾驶证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潍坊高新区**街**路交叉口东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庄某某案发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9.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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