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710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0月1日19时24分,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凤林-坦头3KM+500M,即天台县坦头镇书香门邸门口路段,与周某某停在路边牌照号为浙A*****的轿车发生碰撞。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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