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C****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富阳区恩波大道耀都德悦附近驶往富阳区**乡,沿恩波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站南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4 视听资料:记录查获和抽血经过的视频及制作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裘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