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31991********,**,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BQ****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宁波饭店出发,行至宁波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南往北右转弯匝道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抽血检测,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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