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71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黎川县**村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V****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边一饭店出发,途经魁奇路,至魁奇一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检测。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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