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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365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裘某某与邵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小区门口,因中介招牌被撤发生争吵,进而互殴。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手推邵某某致其腰椎骨折。经鉴定,邵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该局柯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裘某某赔偿邵某某26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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