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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故意伤害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1 月29 日22 时许,被不起诉人裘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石某某(均已不起诉)等在肇东市五站镇火玫瑰歌厅唱歌娱乐时,因李某某与歌厅客人王某某言语不和产生矛盾,在火玫瑰歌厅屋外门口处李某某、石某某、裘某某与王某某等撕打在一起,李某某、石某某、裘某某共同将王某某踢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胸部钝挫伤致4、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8月24日李某某、石某某、裘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8万元,取得王某某谅解。

2019年8月20日,裘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水晶城小区240号1303室被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纠纷已经化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又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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