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退回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补充侦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于同年11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在本区**镇**村其家中屠宰生猪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已宰生猪一只、待宰生猪一只及屠宰刀具等均被扣押。现查明,2019年1月至今,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屠宰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以共计人民币53903元的价格陆续向他人购买18只生猪用于屠宰,并予以销售。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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