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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3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推环卫车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结论、书证等。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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