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街道**组**号,住湖南省临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在本县**街道**小区附近的“**饺子馆”与朋友饮酒后,驾驶湘******小轿车返家。当晚20时30分许,当其行至临澧县**街道**道**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执法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依法检测,裴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8mg/100ml。
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查,裴某某于2012年已取得机动车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案发时其所驾车辆湘******车辆已于2019年8月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还依法购买了各种保险。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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