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独山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50分许,裴某某酒后驾驶新J2****号福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独山子区4区91幢北侧小区停车场行驶被查获,经鉴定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毫克。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