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区**幢**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独山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50分许,裴某某酒后驾驶新J2****号福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独山子区4区91幢北侧小区停车场行驶被查获,经鉴定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毫克。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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