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261984********,汉族,专科文化,党员,陕西**第三**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酒后驾驶陕A****M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未央区永庆路与永顺路十字口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铁道口处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其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9.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