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住甘肃省天水市**区**花苑**幢**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征求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在**区**街“**”酒吧与他人饮酒后,驾驶的车牌号为甘K*****的宝马牌小轿车送其外甥回家,沿**区**北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区**路路口以东60米处路段时,适逢被害人成某某驾驶的甘E*****号两轮摩托车沿**便桥头由南向西违规左转弯时两车相碰,致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成某某被送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裴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0.42mg/100ml。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裴某某、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93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