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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41986********,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组**号)。2020年7月17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5”号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津永公路河北工业大学后门处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口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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