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1〕123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岭,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大厦**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5D***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上桥公交车站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人员档案查询、身份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检验报告、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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