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01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25分,犯罪嫌疑人裴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轿车,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钻石王朝KTV门前时,被蒲城县公安局巡查的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裴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89.10mg/100ml。上述事实有酒精浓度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证言等证据证实,嫌疑人裴某也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嫌疑人裴某血清中乙醇含量刚刚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且本人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写有悔过书一份。
本院认为,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已被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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