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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灯塔村**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灯塔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U****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铜仁市碧江区灯塔沿着九龙大道往城区方向行驶,21时54分许,当车行驶至九龙**道地里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裴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2020年11月10日22时50分许,民警将裴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36mg/100ml。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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