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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459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4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南昌县***道****号********栋***单元***室。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时21分许,犯罪嫌疑人裴某某驾驶赣A*****小车由青云谱区广州路出发,途经井冈山大道、何坊西路,在抚河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司马庙立交桥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血做进一步检测。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2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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