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苑**号**室。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苏BH****的小型轿车,从本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西村出发,沿鸿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塘桥工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2mg(乙醇)/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