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某某镇某某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HKJ733的小型轿车沿承秦高速公路行驶,在行驶至承秦高速公路67公里500米处宽城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司法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6.9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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