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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人裴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无红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S1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三阳乡段口村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裴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97.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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