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无极县**乡**村**街**号,于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驾驶冀A0****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线11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2.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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