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汝州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4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饮酒。2019年4月22日8时45分,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驾驶豫D886**号五菱牌轻型封闭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禹州市逍遥路贾庄路段时,被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