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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合同诈骗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座**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31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吕毅然,辽宁史立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朝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裴某某系朝阳**人及实际控制人,2014 年8月8日的裴某某与报案人王某某口头约定以某某公司朝阳县**镇**村、小区名为“某某怡园”的第A24 幢1 单元 010101 房屋,共六层,建筑面积为7028. 35 平米的房屋作为抵押,向王某某借款800 万元人民币,在口头约定的基础上裴某某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回购合同》以此实现口头借款的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签订完合同后,同日双方到朝阳县房产局将合同约定的房屋做了备案登记。王某某按约定支付给某某公司800万元人民币,且某某公司将此款计入了财务账目。2014年10 月15 日在合同履行期间,裴某某在未取得王某某同意且王某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王某某并伪造撤销房产备案需要的相关材料,到朝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合同约定房屋的撤销备案手续。合同约定的房产撤销备案后,裴某某将该房产再次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且一直隐瞒王某某合同约定的房产已经撤销备案登记的真相,继续与王某某签订《房屋延期回购协议》,以此来掩盖该房屋转移的事实,骗取王某某800万元人民币。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及某某公司的相关财务账目,已查明,某某公司取得该笔资金后,裴某某安排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及公司项目经营合计6498567元,剩余1501433元全部为支取现金,无法确定其真实用途。裴某某个人占有部分无法查清,裴某某供述骗取的800万元全部用于某某公司经营,案发后裴某某主动偿还王某某200万元,至今仍有600万元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朝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裴某某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虽然确实存在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一直承认800万借款,未能及时还款是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并已给付利息共计约540.8万,案发后归还本金200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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